| 详释《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新规》给南京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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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5 15:44 文章来源:南京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据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资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审批权由国家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审批权限下放。此前所有外商投资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律由商务部审批,现在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和管理外,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二是准入门槛实行国民待遇。原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从2005年12月11日起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三是合作方式。此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从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南京的国际货物运输业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原来的管理办法在合作方式、准入门槛、注册资金等方面有诸多限制,而且审批权限、程序比较复杂、繁琐和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外商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的投资。新的政策出台后,由于审批权限下放,准入门槛降低,并随着南京的空运、水运、陆运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信心和热情会有很大的提升,为南京拓展利用外资的领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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