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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给南京市吸收外资带来了新的机遇
2006-04-05 15:31  文章来源:南京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国家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A股,但仅限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

这份由5部委联合制定的《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根据《办法》,外国投资者应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A股。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而取得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杜绝了短线投机者的进入,而有利于引进长期的、优质的海外资金。

目前允许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上限为25%,单个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上限为20%,而超过25%则将被视为外资金融机构。此次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以投资的A股仅限于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

  《办法》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办法》表示,外国投资者入股A股公司之后,该公司性质将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而外国投资者最终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股份出让的,将可以将所得汇出到境外。

《办法》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应报送的文件、核准程序、办理手续作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办法》同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

  业内人士分析,此举理论上可吸引几千亿元资金,同时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种种迹象表明,外资最感兴趣的将是以下两大领域:一是国内的垄断资源类上市公司以及国内形成规模的行业大龙头企业。特别是我国矿产储备量占全球前列的一些重点龙头企业,已上市的公司为数不少,而某些资源储备更是未来新能源新技术所必须的原材料。另外,在这些资源类的加工企业中,也形成了地区性或者国际性的加工龙头企业。出于国际资本对这些不可再生资源的青睐,在面临大规模进入之前,不得不对资源类上市公司进行重新认识,不仅要看到它们的财务价值更要看到它们的并购价值。二是钢铁、能源、电力、有色金属加工、基础建设等规模较大的行业,这类上市公司所占比例也不少,在《办法》施行后,这些周期性行业不仅具有投资价值,更具有了非常高的并购价值。

  从南京市企业在A股市场数量和产业分布情况来分析,在上述两大领域的企业也不少,这就给南京吸引外资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机遇,我们应及早研究和分析,制订相关对接措施,抢抓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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